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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51號

聲請人
越華全球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元
代理人
許麗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851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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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越華全球貿│元大商業銀│103年8月29日│37,307元  │AG1094204 │ 無 │
│      │易開發股份│行上新莊分│            │          │          │    │
│      │有限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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