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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26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266號

抗告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26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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