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266號抗 告 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