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9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941號
- 異議人
- 卓英義
- 即債務人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鄒劉秀治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104 年2 月3 日寄存送達正本於異議人住所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於104 年2 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本件異議人於104 年3 月26日始提出異議,雖異議人主張並未收到郵件招領通知單,然送達人業於送達證書上勾選已將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自形式上觀之,其異議已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