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林永珅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湛竹明、永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湛竹明 債 務 人 永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永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萬叁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永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債務人林永珅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 年11月12日與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及綜合授信契約各乙紙,訂借額度分別為⑴短期週轉金貸款新臺幣10,000,000元及⑵開發國內信用狀貸款新臺幣3,000,000 元及進口融資美金300,000 元,兩者共用額度新臺幣10,000,000元,約定每次動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 天,得循環動用,惟迄今仍有本金餘額⑴新臺幣7,501,604 元⑵新臺幣4,801,972 元未清償。上兩筆貸款各按約定利率計息,按月付息,本金到期清償,倘不依期限還本或付息,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有放款借據可稽。 (二)詎債務人永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票據於102 年12月25日經退票而未辦理清償等註記之情事發生,該兩筆貸款業經聲請人依借據約定視為全數到期,債務人應償還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另債務人林永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等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永泰動力科│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1│年息2.97% │ │ │7,501,│技股份有限│2月26日起 │月1日止 │ │ │ │604元 │公司、林永├──────┼──────┼───────┤ │ │ │珅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97% │ │ │ │ │月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永泰動力科│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1│年息2.97% │ │ │4,801,│技股份有限│2月15日起 │月1日止 │ │ │ │972元 │公司、林永├──────┼──────┼───────┤ │ │ │珅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97% │ │ │ │ │月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永泰動力科│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501,│技股份有限│2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04元 │公司、林永│ │ │百分之十,逾期│ │ │ │珅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永泰動力科│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01,│技股份有限│2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72元 │公司、林永│ │ │百分之十,逾期│ │ │ │珅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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