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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483號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郭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郭宜蓁於民國95年10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74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宜蓁 130│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20329 │0000000000│12月 11日  │      │       │
│  │元  │9     │起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8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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