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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04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041號

聲請人
御翔彩藝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喬
相對人
黃煒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3041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新 台 幣)│ │ │ │ │├──┼───────┼───────┼───────┼───────┼──────┼───┤│001 │101年12月20日 │150,000元 │102年1月20日 │102年1月20日 │759892 │ │├──┼───────┼───────┼───────┼───────┼──────┼───┤│002 │102年5月16日 │900,000元 │102年6月16日 │102年6月16日 │787253 │ │├──┼───────┼───────┼───────┼───────┼──────┼───┤│003 │102年6月16日 │300,000元 │102年7月16日 │102年7月16日 │787255 │ │├──┼───────┼───────┼───────┼───────┼──────┼───┤│004 │102年9月13日 │100,000元 │102年10月13日 │102年10月13日 │787259 │ │├──┼───────┼───────┼───────┼───────┼──────┼───┤│005 │102年4月15日 │800,000元 │102年1月15日 │102年1月15日 │787260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04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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