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57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關 係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關 係 人 陳濟國 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劉素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濟國(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劉素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5月16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素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條第6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素玲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死亡,尚欠繳103年度營業稅共計新臺幣1,187元,其配偶陳濟國、子女陳柏序、陳柏廷、父母劉華芝、劉秋芹菜(無兄弟姊妹),均已拋棄繼承,惟依被繼承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尚遺有財產,為免因納稅義務人死亡,致影響稅捐之徵收,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配偶陳濟國為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劉素玲尚欠稅款,另遺有財產,且被繼承人於103年5月16日死亡,被繼承人劉素玲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查無其他繼承人等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個人戶籍資料、關係人戶籍資料、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103年7月25日新北院清家科春試字第047687號函影本、苗栗縣通霄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通霄鎮大坪頂段175建號建物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 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素玲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陳濟國為被繼承人劉素玲之配偶,對被繼承人劉素玲之遺產、遺債應有一定之瞭解,且現任職柏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採購部協理一職,具有一定學識經歷,是以本院審酌由被繼承人劉素玲之配偶陳濟國擔任遺產管理人一職,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應有所助益,又其已拋棄繼承,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維護稅收及保障其他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經徵詢陳濟國之同意後,認以選任陳濟國為被繼承人劉素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另被繼承人劉素玲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