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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3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3號

聲請人
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相對人
王珮芬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01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一年度司裁全字第五一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壹張(號碼:C027352)、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貳張(號碼:D094713、D094714),金額共計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准變換為同等值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1號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01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016號卷、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1號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變換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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