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鳳蘭
- 訴訟代理人
- 黃憲男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清祥
- 訴訟代理人
- 蕭仁杰律師
李沛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五項有關「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