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曾鳳蘭
- 上訴人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號上 訴 人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鳳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9,269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18,45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8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列本訴及反訴部分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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