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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號

上訴人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鳳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18,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列本訴及反訴部分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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