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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曾鳳蘭

  • 上訴人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號上 訴 人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鳳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9,269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18,45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8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列本訴及反訴部分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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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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