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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郭明隆即新泰綜合醫院
聲請人
傅輝東
共同代理人
郭明怡律師

      董德泰律師

      甯維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聲字第20號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提存有價證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0號裁定主文所命供擔保金新台幣壹億伍仟捌佰陸拾萬元,得提存等值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原告得提存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以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0號裁定主文所命供擔保新台幣壹億伍仟捌佰陸拾萬元或等值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泰分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因銀行作業原因,原先命供擔保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泰分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需變更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經核二者之財產價值相當,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