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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9號

原告
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淑

一、上列原告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捌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9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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