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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3號

原告
陳俊君 現於台東縣東河鄉○○村00號附6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若塵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適於強制執行。如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其補充之」(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84號裁判意旨)。是原告起訴應為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合法要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為明確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9日裁定命補正明確適當之聲明,逾期則駁回其訴。嗣原告於103年5月27日雖補陳書狀,然觀其補陳書狀仍未記載應為之聲明,其逾期未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訴為不合法,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83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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