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3號
- 原告
- 陳俊君 現於台東縣東河鄉○○村00號附6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若塵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適於強制執行。如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其補充之」(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84號裁判意旨)。是原告起訴應為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合法要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為明確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9日裁定命補正明確適當之聲明,逾期則駁回其訴。嗣原告於103年5月27日雖補陳書狀,然觀其補陳書狀仍未記載應為之聲明,其逾期未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訴為不合法,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