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86號
- 抗告人
- 蘇茂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讓女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8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讓女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