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14號
- 原告
- 鄧盛鴻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晶
- 被告
-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號5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