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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76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告
江春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崔人驊、崔馨勻、連穎東因103年訴字第167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拾肆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565,325-222,949=342,37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