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薛玉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楊月華、洪鳳鍬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87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16日所為判決(下稱本案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1,600 元【計算式:(本案判決附圖編號347⑴部分面積2.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6,000元)+(本案判決附圖編號346⑴部分面積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6,000 元)=59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