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0號
- 上訴人
-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瑞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