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6號
- 上訴人
- 林吉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小龍間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即系爭債權1,000萬×1/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小龍間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即系爭債權1,000萬×1/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