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7號
- 原告
- 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菅波剛
- 被告
- 臺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能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然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裁定請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2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則於103 年2 月24日以電話告知本院,其與被告協商中,暫無進行訴訟之必要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