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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若美蕭胤栗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1號

原告
李進
被告
陳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28條分別定有明文規定。而原告之訴,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稱:「陳振益替選民交地價稅」、「陳振益選里長時對里民蘇清和交地價稅」等語。經查,兩造確係新北市103年里長選舉候選人,有新北市選舉委員會103年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計概況彙總表可稽。惟103年里長選舉,甫於103年11月29日投票完畢,迄今尚未經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人名單,顯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不符合「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之程式要件,且該情形也無從命為補正,依照前述規定,即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蕭胤栗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