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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吳韻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李清山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李政雄、李正信、李正旺、李天賜、洪莉莉、洪福建與被上訴人李玉蓮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9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3,23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9,358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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