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李清山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李政雄、李正信、李正旺、李天賜、洪莉莉、洪福建與被上訴人李玉蓮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9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3,23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9,358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