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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黃山河
上訴人
黃山益
上訴人
黃山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徐豪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麗雲、黃宏謀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重訴字第4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901,110元,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樹林區鎮○街0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總價額為1,541,527 元,依上訴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953,125 元〔計算式:(54,901,110÷21×3)+(1,541,527÷42×3)=7,953,12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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