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黃山河
- 上訴人
- 黃山益
- 上訴人
- 黃山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俊峰律師
徐豪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麗雲、黃宏謀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重訴字第4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901,110元,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樹林區鎮○街0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總價額為1,541,527 元,依上訴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953,125 元〔計算式:(54,901,110÷21×3)+(1,541,527÷42×3)=7,953,12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