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 原告
- 陳維正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駿豪律師
- 被告
- 劉必貴
- 訴訟代理人
- 呂秋𧽚律師
莊宇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四0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4140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