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 上訴人
- 林柏村
黃振豪
陳明元
張朝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易吉資訊有限公司、盛華國際有限公司、蘇玲娟、温蘇玲芬、陳月娥、陳月玲、許珮珊及蘇柏維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上訴人林柏村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㈡、上訴人黃振豪請求之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㈢、上訴人陳明元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㈣、上訴人張朝宇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