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 上訴人
- 林志強
- 上訴人
- 黃裕仁
- 上訴人
- 傅怡淵
- 被上訴人
-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38,38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0,0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