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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 上訴人
    林志強
  • 被上訴人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87號上 訴 人 林志強 黃裕仁 傅怡淵 被 上訴人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38,38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0,0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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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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