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12號
- 上訴人
- 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共同法定
- 代理人
- 林智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朝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判決主文第1至3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58,800元;第4項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668,700元(詳參本院10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第5項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7,449,702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644.0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6,184元/平方公尺=191,009,982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下同);同段515地號面積73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6,000元/平方公尺=63,038,000元;同段516地號面積1,900.0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6,000元/平方公尺=163,401,720元,共計417,449,702元】;第6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50萬元,以上四者共計為567,177,20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33,9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