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2號
- 原告
-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三雄
- 訴訟代理人
- 鄭涵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晟剛律師
- 被告
- 閩麗玲
- 訴訟代理人
- 魏平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00 巷00○0 號3 樓之1 ,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