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4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403號
- 抗告人
- 周守男
- 相對人
- 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李東義
李淑慧
李滄源
上列抗告人因清償債務等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