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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保險字第1號

請求保險理賠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保險字第1號

上訴人
呂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險理賠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保險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保險理賠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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