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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29號

原告
林塏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憲忠
法定代理人
盧惠琴
被告
新北市蘆洲區忠義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葉誌鑑
被告
李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7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記載具體之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87 萬3,4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4,2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特定、具體之上訴聲明並附繕本2 份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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