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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46號

返還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劉大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秀菊

      虞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嘉駿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返還遺產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79,821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4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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