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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

聲請人
陳麗娟
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叁仟肆佰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均應含附件)。

三、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二年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應陳報102年分別於精實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至高行銷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之月份及天數為何。並陳報聲請人現在工作為何及每月薪資狀況,或無法工作之原因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二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另就聲請人主張房屋使用費部分,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水、電、瓦斯等支出之證明文件,及與家人如何分擔或不能分擔之正當理由。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聲請人扶養人陳○○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8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六、陳報對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是否債務存在。

七、提出聲請前五年之被保險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八、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九、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聲請人之98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一、陳報聲請人於台新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信託財產金額、信託內容為何,並提出信託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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