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52號
- 原告
- 大水魚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宏文
- 原告
- 廖恒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宏迪律師
- 被告
- 張世源
- 被告
- 尚揚製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恒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司保證行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確認被告間所為之保證行為即營業暨生財設備轉讓合約書無效,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系爭合約書約定之價金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