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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告
張秀英
原告
劉國棟
原告
袁漢頤
原告
黃宗英
原告
蔡成君
原告
胡欣怡
原告
江文裕
原告
陳怡君
原告
高文寬
原告
胡馨予
原告
戴嘉棟
原告
鄭明莉
原告
許雯娟
原告
吳欣倫
原告
林翰
原告
吳佳縈
原告
陳葆光
原告
呂秀鈴
原告
易大中
原告
林章暉
原告
賈介中
原告
林雅惠
上列二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上列二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被告
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齊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原告張秀英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㈡原告劉國棟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㈢原告袁漢頤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㈣原告黃宗英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㈤原告蔡成君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㈥原告胡欣怡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㈦原告江文裕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㈧原告陳怡君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㈨原告高文寬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㈩原告胡馨予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戴嘉棟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鄭明莉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許雯娟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吳欣倫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林翰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吳佳縈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陳葆光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呂秀鈴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易大中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林章暉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賈介中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林雅惠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8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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