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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撤銷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原告
張維學
被告
陳穆村
被告
駱清波
被告
羅仕杰
被告
蔡志鴻
被告
王文典
被告
李坤昇
被告
蔡勝祥
被告
葉一仙
被告
薛敦元
被告
廖家慧
被告
黃約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蔡祥勝」記載,應更正為「蔡勝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決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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