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 原告
- 張維學
- 被告
- 陳穆村
- 被告
- 駱清波
- 被告
- 羅仕杰
- 被告
- 蔡志鴻
- 被告
- 王文典
- 被告
- 李坤昇
- 被告
- 蔡勝祥
- 被告
- 葉一仙
- 被告
- 薛敦元
- 被告
- 廖家慧
- 被告
- 黃約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國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蔡祥勝」記載,應更正為「蔡勝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