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3號
- 原告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
- 被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成
- 被告
- 陳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45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