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85號
- 上訴人
- 李天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琇誠實業有限公司因104年訴字第198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參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8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琇誠實業有限公司因104年訴字第198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參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