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王燕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智仁
陳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