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李建榮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李吳阿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經本院於104 年11月2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本件關於被上訴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獲准之新臺幣(下同)57,445,140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3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