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 上訴人
- 林順洲
- 被上訴人
- 李進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344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其上訴利益為肆佰玖拾玖萬元(500 萬元-1 萬元=499 萬元),以之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陸佰零壹元;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三、四項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元(計算式:4,500 ×2 =9,000 元)。綜上,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為捌萬肆仟陸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