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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幽蘭

上訴人
張晁烽
被上訴人
萬諦侑(原名:萬呈偉)

林宥呈

顏鴻洲

李彥均

王志豪

李文欽

戴麗珠

蕭銘均(原名:蕭名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3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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