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
- 原告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我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 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侑珊 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靜雯 律師
- 被告
- 沈金江
沈靜怡
童中龍
林逸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四行及第五行中關於「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十四頁第十二行關於「1,161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61 元」;第十五頁第十四行關於「1,161 +76,392+54,819=132,372 」之記載應更正為「1,261+76,392+54,819=132,472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