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 上訴人
- 李麗靜
- 被上訴人
- 呂理治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參仟陸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參仟陸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