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峰彬即永翔機車行
上列上訴人張峰彬即永翔機車行與被上訴人瑞光塑膠有限公司、謝秀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貳拾玖萬零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