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38號
- 抗告人
- 旺奭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曉樑
- 相對人
- 力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誌牟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8 月17日104 年度事聲字第238 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