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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38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38號

抗告人
旺奭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曉樑
相對人
力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誌牟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8 月17日104 年度事聲字第238 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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