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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40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403號

抗告人
周守男
相對人
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東義

      李淑慧

      李滄源

上列抗告人因清償債務等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40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