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號
- 上訴人
- 陳英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仰山間因104年度再字第1號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捌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零壹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仰山間因104年度再字第1號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捌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零壹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