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8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原告
- 林天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明堂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4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明堂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4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