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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18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8號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林天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明堂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4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18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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