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30號債 權 人 古京曄 債 務 人 手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義婷 一、(一)債務人手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手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肆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即第一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對債務人彭義婷個人之請求駁回。駁回理由如下:彭義婷個人係以手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簽發票據,且並未背書(參見票據影本、聲請狀附表),顯然並非債務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