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30號
- 債權人
- 古京曄
- 債務人
- 手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義婷
一、(一)債務人手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手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肆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即第一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對債務人彭義婷個人之請求駁回。駁回理由如下:彭義婷個人係以手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簽發票據,且並未背書(參見票據影本、聲請狀附表),顯然並非債務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